关于做好2014年度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3-10浏览:

上体院学字[2014]6号

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沪教委学[2014]12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院2014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上海体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和院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1、我院2014年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为评选对象。

2、各单位按照市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院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20%进行评选,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互不通用,各单位具体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1、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有过学生干部经历,在学生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4) 成绩优良,至少获得过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优秀运动员奖学金;

(5)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

(6)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毕业生预征入伍、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7)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2、上海体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成绩优良,至少获得过一次奖学金;

(4)积极承担社会工作、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5)2014年应届毕业生入伍、入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均成为院优秀毕业生,不占各单位名额;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三、评选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评选市级、院级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

2、各单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在评选工作中,请各单位按分配名额择优评选,宁缺毋滥。

四、评选程序和时间

各单位审核后于2014年3月26日(周三)前将汇总名单(电子版以Excel文件发至学工部邮箱)书面打印盖章上报;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一并交至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工作部初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附件:

1、各单位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3、上海体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4、各单位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